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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出现法定续延情形,双方可以不续签吗?

劳动合同出现法定续延情形,双方可以不续签吗?

有人认为,既然法律规定了女职工在“三期”内劳动合同届满,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,企业就必须与其续签劳动合同。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对的

 
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5条规定,在这种情况下,用人单位必须做的事情是通知劳动者续延原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,而不是双方再协商一致签订一个新合同

 

尽管在一般情况下,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是接续发生的,以最终期限届满即哺乳期结束为准即可,但也不排除终止妊娠、婴儿未满1岁死亡等情况。女职工流产的,公司应当将合同期限顺延至流产假期结束。婴儿夭折也使女职工“三期”发生断档,由此将直接导致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2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灭失,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,用人单位与员工也就不需要继续履行和延续原劳动合同。

 

“续签”与“续延”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。前者意味着多订立一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、第二项规定的情形,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、订立劳动合同的,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,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而法定“续延”还是延续了上一次订立的劳动合同。
 

至于“因法定顺延事由,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,是否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理由”,各地有不同的执行口径。

 

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劳动合同法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:“合同期限的顺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,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,而非不得终止。

 

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,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,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。因此,法定的顺延事由消失时,合同自然终止。”

 

定随意扩大解释,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。因此,法定的顺延事由消失时,合同自然终止。”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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